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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方案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制订国家监督抽查方案。国家监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

抽查方案主要内容及要求如下:

1.抽样方法。抽查方案中必须详细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等。

2.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上一节的原则规定。

3.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应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标准中规定的项目不一定全检。

4.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方案,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施行。

5.提出拟抽查企业名单建议。提出拟抽查企业名单时,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的原则,名单中大、中、小型企业应当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抽查企业的数量。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6.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核算提出,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检验机构的预、决算不包括此项),其他还包括通讯费、样品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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