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bPlus知识库 财务 财务会计 文章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区别处理:1.如果属于股份制企业将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对个人取得的部分,按照国税发〔1997〕198和国税函〔1998〕289号文的规定,均不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以资本公积的其他项目(非资本溢价)转增股本的,应按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企业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增股本的,应按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股份公司用新引进股东的资本溢价部分转增资本,对原个人股东取得的增资不属于原股东投入的实际成本,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非个人股东,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子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4.《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0]54号:二、(二)1.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如果觉得我的文章对您有用,请随意打赏。您的支持将鼓励我继续创作!

¥ 打赏支持
213人赞 举报
分享到
用户评价(0)

暂无评价,你也可以发布评价哦:)

扫码APP

扫描使用APP

扫码使用

扫描使用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