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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误会了用人单位“代扣工资”

职工全月请事假,“三险一金”谁支付?

小王是一家HR,最近她与本企业职工小刘就“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事情产生争议。事情是这样的,小刘合同约定工资5000元,上个月他请了全月事假,他的当月应发工资为零,这个他没有意见,但是用人单位还要代扣代缴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代扣代缴后他的当月实发工资就是负数了,这个他有意见。

他说,同车间的工友小沈约定工资是上海最低工资2300元,他上个月同样请了一个月事假,为何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呢?

小王解释说,因为上海有规定,约定工资为最低工资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啊!

他听后更不服气了:凭什么同样一个月没干活,平时拿最低工资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而我们平时拿5000元工资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却要自己支付呢?这个说得通吗?

焦点问题

小刘和小沈请事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应由谁支付? 

法律分析

应当这样理解“三险一金”由单位支付

这位HR解释得对不对?当然不对。谁说“约定工资为最低工资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当然由个人缴纳。社保个人缴费基数的规定是: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这里有没有说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由单位支付?没有。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工资:(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按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这里有没有说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由单位支付?也没有。

上海什么规定里面说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由单位另行支付?是最低工资的规定。上海最低工资规定里面说,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这话什么意思?我们知道,单位支付约定工资的一个前提,就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如果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那么就要保证劳动者到手现金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单位代扣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后,到手现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那就要补到最低工资标准。说到底,就是一个最低工资“补差”的概念,而不是说个人就不用缴纳“三险一金”了。

而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比如说请了一个月的事假,那么就没有保证他拿到的现金不低于最低工资一说。在此情况下,无论是约定工资为5000元的员工,还是约定工资2300元的员工,在单位代扣“三险一金”后,实发工资都可以是负数。否则从道理上就说不通,那些约定工资为5000元的员工又怎么会服气呢?

操作建议

用人单位如何“代扣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工资:(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按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在具体操作时需注意:

第一,尽量不要约定“税后工资”。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但需注意,操作上是“先扣费后扣税”,就是说,先扣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再扣个人所得税。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喜欢约定“税后工资”,如“月收入不低于4000元人民币(税后)”。这种做法不是说绝对不可以,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约定“税后工资”不如约定“税前工资”计算方便。为什么呢?

这个“税后工资”是否包含了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容易产生歧义。劳动者可能认为,所谓“税后工资”就是扣除了个人所得税和“三险一金”后的实际到手工资。但是用人单位可能会说,“税后工资”顾名思义,只是说扣除了个人所得税,至于“三险一金”还是要你自己承担。

即使双方对于“税后工资”是否包含个人“三险一金”没有分歧,比如说单位同意个人“三险一金”也由单位缴纳,但是“税前工资”到底是多少呢?实际操作中会发现,有时“倒推”回去还蛮吃力的。

因为是“先扣费后扣税”,而这个“扣费”本身是否应当计税,也应具体分析。根据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就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还会发生变化。所以你约定了“税后工资”,但是要“倒推”出“税前工资”,实际上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实践争议并不少见。而这个“税前工资”有时又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如计算加班费,按“税前”还是“税后”?当然是“税前”!

再如经济补偿的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什么叫做“应得工资”?是“税前”还是“税后”?当然是“税前”!所以,还是建议大家约定“税前工资”为好。

第二,需注意职工请病假与请事假的待遇不一样,即使是职工全月请病假,也不能出现“负工资”。上海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如某员工请了一个月病假,根据有关规定计算出他当月的“病假工资”仅为1314元,应补足到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300元的80%即1840元,当月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三险一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根据《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四条也规定:“企业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企业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凡不是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公司不能不经职工同意,就员工月薪中扣除孝顺金直接打入他人包括员工父母账户。

第四,《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就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据此,要求劳动者赔偿不是说完全不可,但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其前提是劳动者给用人单位了实际上的经济损失。就是说确实因为职工本人违规,使得用人单位确实受到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不能超出用人单位的实际经济损失。

另外,确实应该劳动者赔偿的,可以要求其一次性付清。但如果劳动者无力一次性付清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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